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实施办法

时间:2024-10-22 16:28:11
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实施办法[此文共583字]

第一条  为推进学校“人才强校”战略,进一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,提高学校的美誉度和影响力,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是指学校给予自主培养的,省级以上人才称号获得者、较大影响的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重要的科研获奖者(详见附表)专项津贴。

第三条  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分五类(具体标准详见附表),进入第三类及以上答辩的,可享受该类同级专项津贴的30%(期限不超过人才荣誉称号的申报最高年龄规定,最长为4年),现已入选第三类及以上的减半,按月发放,津贴均为税前,涉税由个人承担。

第四条  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享受期限为4年(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此项津贴),若在享受期内入选更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,从新项目入选时间起享受4年。已获得人才荣誉称号的专项津贴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;此后入选的,从上级文件或证书下发之日当月开始执行。

第六条  学校、二级单位与享受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的人才签订三方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(由二级单位制定),实行目标管理,10年内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学校。若离校,退回已享受的津贴。岗位职责内的科研成果部分不再重复享受校内科研业绩奖励。

第七条  享受人才荣誉称号专项津贴者在享受期限内,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,学校停发并追回期限内已发放的专项津贴。

第八条  上级政策有新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有重大调整的,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;未列入附表或新增项目,经专家论证,可参照对应。

第九条 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,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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